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把市住建委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热潮,12月29日,市住建委召开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辅导报告会,邀请市委党校马列教研室主任夏红莉教授作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辅导报告。夏红莉教授从从党的十九大的重大意义、十九大报告的总体框架及其主要精神、如何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三个方面,对党的...[查看全文] |
作者 :征收办 更新时间:2017-12-11 16:11:00 点击次数:0次
埇政征〔2017〕2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以及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人民路14号地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
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
南至张何巷,北至汴河路,西至美庐花园东围墙,东至大王庙路(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见《人民路14号地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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